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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0:57:59编辑:画虎不成网浏览(51)
一般认为,在具备通常的结果归属条件的前提下,只有当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即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本行为直接造成了 加重结果时,才能将加重结果归属于基本行为,进而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这意味着,如果完全按照客观风险来判断行为相当性,行为风险的高低这一具体标准便可能会背离更为上位的经验上的通常性标准,进而背离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立场。应当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考察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来判断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是比较巧妙的。
下文将述,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为确切地说,第二种风险的实现以第一种风险的发生为前提。为此,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一方面需要保留风险这个媒介,另一方面又需要采用规范性的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一般预防论认为,既然刑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要禁止、处罚一般人有可能利用的因果关系即可。可以肯定的是,以结果是否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可以将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从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或者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程度这种事实性的、经验性判断的泥沼中解救出来,从而可以在那些具有罕见的介入因素但是结果具有可归责性的案件中得出正确结论。
该说主张以经验上的通常性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因而本文将其称为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这两种结论显然都不能成立。按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便不得不认为,杰克的行为与盖勃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杰克需要为盖勃的死亡结果负责。
例如,在石锦林、田文柱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石锦林(机车驾驶员)、田文柱(装煤队队长)、董汝福(值班员,因事故死亡)三人各自都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且,三人的违章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正如冯·克里斯自己承认的那样,虽然实务上要获得个案间大致一致的结论并非不可能,但一个固定的规则是不可求的。另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多重风险的场合,不同于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流程做笼统、整体的考察,为了判断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对这些风险做逐一的分析和评价,从而能够提升判断的精确性。在本案中,对于乙在乘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遭遇车祸这一介入因素,行为人甲早有预见,因而该介入因素并非罕见。
[55]其理论依据在于,禁止风险的反面是行为规范,而每一项行为规范都会向国民提出一项客观注意义务。判断行为有无相当性,就是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包含了通常能够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风险。
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采用事前视角中的折衷说。该学说主张,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不仅需要考察介入因素是否罕见,而且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程度。运用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冯·克里斯举过一个例子:一个马车夫因为不小心打瞌睡走错路而碰上闪电,马车所载的乘客因而被雷击毙。
借助于相当性的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偶然的、罕见的因果流程排除于原因之外。其一,在客观风险(对风险的实证统计结果)与主观风险(国民对风险的主观感知)不一致的场合[42],行为风险中的风险到底是指客观风险还是指主观风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困境。通过采用规范性的判断标准,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成功地克服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陷入的无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跳跃的困境。[33]这种观点对我国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按照理论自身的逻辑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类的结果。他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为特定的结果负责,不仅需要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狭义的相当性),而且还需要考察行为相当性(广义的相当性)。
[45] 再来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将禁止风险具体化为客观注意义务,是为了给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提供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
实际上,上文已述,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即不符合定型性要求)的情况,仍然有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行为的余地。例如,在上文所举的赠车案中,甲女向其丈夫乙赠送小轿车的行为客观上给乙的人身安全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风险,不属于禁止风险,因而甲女的行为没有相当性。[16]在本案中,由于盖勃平日里树敌很多,他在医院被谋杀的概率很高。据此,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认为,甲的行为具有相当性,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根据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之前,需要判断行为相当性。为此,条件说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在某个特定的因果流程中是否发挥了作用。
在有些案件中,结果虽然实现了禁止风险,但是防止该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刑法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之所在。在载着乙去往医院的途中,救护车被一辆由肇事司机丁违章驾驶的汽车撞翻,乙当场死亡(以下简称救护车案)。
而针对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客观归责理论做了一定的改进,包括对抽象的判断规则加以具体化、在风险实现的判断中加入义务违反性关联(结果避免可能性)和规范保护目的的判断,等等。只有折衷说既考虑到了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也照顾了行为人的特别认知,根据该说所划定的刑事责任范围较为妥当。
另外,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采用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这个终局性的实质标准会导致刑法体系的混乱。若适用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便不得不认为金海亮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概率仅为万分之一,显然不符合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要求,但这并不妨碍司法者追究甲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进入 邹兵建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因果关系说 概率论 。那么,为什么因果流程是否具有通常性这一事实性的因素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规范标准?换言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对此,日本学界提出了定型性因果关系说、一般预防论、精炼的报应论三种观点。这内在地决定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反对条件说,而是对后者的进一步补充。
有的风险属于禁止风险,有的风险属于法律允许的风险。[29]简言之,因果流程相当性就是指介入因素并非罕见。
其一,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给风险实现的判断提供独立的判断规则。(二)对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评析 首先来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行为相当性的判断。
禁止风险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客观的注意义务亦是如此。既然如此,它就不能确保在所有的场合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在考察对象上,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不仅要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而且还要考察行为相当性。二则,某个因果流程发生的概率很低,未必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在这种双重考虑之下,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代表性学者恩吉施引入了禁止风险的概念,将行为是否包含了禁止风险作为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至于修正的经验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其实质是试图用早已过时的原因说来弥补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在方法论上根本行不通。
精炼的报应论认为,严格的报应思想会走向条件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试图将基于刑罚的报应情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此,在客观归责的过程中不应考虑罕见的因果关系。按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需要为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事后查明,由于当时山路崎岖、光线昏暗、风力强劲,并且甲和乙都处于跑动状态,加之甲的猎枪中仅剩一颗子弹,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甲成功击毙乙的概率仅为万分之一。又如,在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汽车而发生车祸的场合,由于驾驶行为本身包含有较高的风险,按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行为相当性,自然会认为,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具有相当性。
考虑到当时规定的消毒措施对第二类细菌没有作用,应当认为,后一种风险是当时法律允许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围绕着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孰优孰劣的问题,我国学者刘艳红教授、周光权教授和张明楷教授三人展开了一次较为深入的正面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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